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火,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规定,现将我县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
二、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依法严肃查处;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火灾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本通告自202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郎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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