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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22:39 来源:郎溪发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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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现就我县依法处置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等防控工作,或者故意破坏因防疫需要而设置的相应设施,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二、重点疫情地区来郎人员或者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行程、活动、发病症状,不主动报告甚至欺瞒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

四、被确定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规定执行居家医学观察或者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医学观察的行为。

五、违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知通告,举办、参加宴会、聚会等聚集性活动,以及拒不执行歇业、休市、停运等疫情防控禁令的行为。

六、编造、传播、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利用疫情防控诈骗公、私财物,侵占、挪用防疫救援物资,以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物资的行为。

八、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护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以及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或者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

十一、企业未按省、市有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以及虽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复工,但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行为。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培训机构(含早教机构)未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学、开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及学生家长在相关机构开学、开业后,缓报、漏报、瞒报入学学生病情,防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十三、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或者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按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诊治活动,导致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行为。

十四、出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等其他防护器具,且不听劝阻,防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十五、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相关人员,将视情况采取强制隔离治疗、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予以从严处理,并通报至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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