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5 18:17 来源:郎溪新闻网 浏览:
【字体大小: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 现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源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郎人员, 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 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政府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 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一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或者逃避检查的,一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无视疫情危险,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打牌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一律行政拘留,聚众赌博从重处理;洗浴、宾馆、网吧、KTV、民宿农家乐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各类公共活动场所,拒不执行政府暂停营业禁令的,一律行政拘留。

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一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一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 一律行政拘留; 构成犯罪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 情节严重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国家规定,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一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 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郎溪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0条评论

*正文:
验证码: captcha

网友评论列表

    暂无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