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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6 10:18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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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

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机制,推动带量采购常态化,根据《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精神,现就开展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实施临床常用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及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临床规范使用,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原则。实行谈判议价,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四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原则。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

(三)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紧密型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可由牵头单位统一参加。原则上采购周期不少于二年。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谈判、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范围

(一)参加带量采购的药品。选择临床使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竞争较为充分的临床常用未过评药品及通过一致性评价小于3家的药品,分类分批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具体遴选类别另行公告。

(二)参加带量采购的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的、省药采平台集中采购目录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公告方式

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所有公告、信息通过省药采平台(http://www.ahyycg.cn/)发布。

四、采购方式

(一)设定谈判入围价。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限价、带量采购价的最低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的中位数价、平均价、最低价及“两票制”的第一票价格,由专家论证议定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药品的入围价。

(二)企业申报降幅,确定谈判基准价。按照成分、剂型与药理功效等,由专家对带量采购药品进行归类分组。接受入围价的药品列入相应药品竞争组。企业按药品申报降幅(以百分比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根据竞争组内有效申报降幅从大到小排序进行淘汰,同时确定谈判基准价。

(三)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省医疗保障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具体工作,经专家组在谈判基准价基础上进行两轮谈判议价,对谈判议价成功药品(以下称为“谈判成功药品”),形成带量采购谈判价。

五、采购配送使用

(一)落实采购数量。参考谈判成功药品的上年度同期采购量(以下简称“参考期”),公立医疗机构与谈判成功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年采购量不低于参考期该药品采购量的70%,并确保一年内完成年采购任务量。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仍可在省药采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

(二)保障药品供应。坚持“两票制”,鼓励“一票制”。药品生产企业作为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企业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证质量和供应等情况,将纳入省、市级医药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名单。

(三)临床优先使用。省药采平台将谈判成功药品直接纳入“谈判药品”集中交易目录。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谈判成功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对执行合同不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部门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六、保证按时回款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公立医疗机构自药品交货验收入库并取得发票之日起,应在90天内支付药款。

七、政策配套保障

(一)重点监控预警。对于已列入谈判议价范围的药品,如企业不参加谈判或谈判不成功,该药品所属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的所有规格及包装药品均列入监测预警目录,对药品采购及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二)严禁二次议价。省药采平台将对谈判成功药品设立单独采购交易模块,并进行标注标识,公立医疗机构对谈判成功药品必须网上采购,按照带量采购谈判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实行单项预算清算。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清算时,对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造成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合理超支部分,医保基金可予以适度分担;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付费总额控制方案时,对上一年度带量采购使用量,按一定比例增加预算额。

(四)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拨付医保基金时,对因采购谈判成功药品增加的医保基金预算额可一次性预付。

(五)单病种付费定额费用不变。原则上对于纳入单病种付费的谈判病种,在合规使用谈判成功药品时,付费定额不变;并适时优化调整过低的单病种付费定额及医疗服务价格。

八、节约资金的使用

对纳入省级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带量采购节约资金的40%用于激励公立医疗机构,由各地医保经办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谈判成功药品提供医疗服务形成的收支结余,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小金库”,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九、组织形式

(一)成立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由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组成临床常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适时召开医药招采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协调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负责专项采购日常工作全程监管及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集中采购小组、专家组和监督组。

1.集中采购小组。负责集中带量采购具体实施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中采购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2.专家组。组织若干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具体谈判议价工作,提供临床规范使用等业务咨询。

3.监督组。负责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与参加谈判议价的专家签订廉洁、保密承诺书和利益回避声明等,及时受理、处理相关检举和投诉。

(二)成立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

各市医疗保障局牵头,成立以市为单位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联合体;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组成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联合体。在带量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下,成立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由省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全省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执行带量采购结果并进行政策宣传。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委托省药采中心承担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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