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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201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4 10:59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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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省定33项民生工程和市政府1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宣政〔2019〕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打好脱贫攻坚战为主线,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全面、精准”双兜底、双保障。确保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不断满足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

二、目标任务

2019年,不断完善低保制度,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实行应保尽保,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做到农村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各地可根据《宣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宣民社救〔2017〕9号)、《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宣民社救〔2016〕9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对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三)申请认定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执行。

(四)动态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严格考核监督。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严格对农村低保制度的督促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农村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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