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存在困难。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安全,减少人员聚集,杜绝交叉感染,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权益,特为您提供防疫期间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指南如下:
1、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保障有哪些?
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开展这类工伤认定时,要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快速认定、立办立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2、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各地提供的在线申请渠道实现在线提交工伤认定,或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因疫情无法搜集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先行电话报备,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先快速认定、报销医疗费用。等疫情解除后再鉴定、赔付。
3、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因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4、已申报的正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的案件,法定期限如何处理?
对已受理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全市全面推行邮寄方式送达。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确保相关文书能顺利寄达。如遇到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寄出,可以联系各地咨询电话。
市 直:0563-3023215(可短信申报),地址:宣州区梅园路48号金色阳光大厦608工伤科
宣州区:0563-3020375,地址:宣州区叠嶂路与敬亭路交叉口宣州区人社局工伤科
郎溪县:0563-7015625,地址: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大岩路109号郎溪县人社局工伤科
广德市:0563-6023925,地址: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卫健委一楼工伤科
宁国市:0563-4028462,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宁国市人社局工伤科
泾 县:0563-5031306,地址:泾县桃花潭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泾县人社局社保股
绩溪县:0563-8158967,地址:绩溪县印潭路国投财政人社综合楼绩溪县人社局社保股
旌德县:0563-8603683,地址:旌德县政务新区环城北路与城东路交叉口旌德县人社局社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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