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86515750P/202404-00035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城管执法局2024年行政处罚(8)号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李** | 自然人 |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08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李**于2024年3月21日15时30分左右,在郎溪县南丰镇南西村河南凸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2024/4/8 | 2024/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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