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郎溪县政府网站!

  • OA办公
  • 繁體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索引号:
11341700MB1714830K/202404-00076
组配分类: 办理过程信息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达明热力有限公司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主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23 发布日期: 2024-04-23

《郎溪达明热力有限公司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主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23 15:28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字体大小:

郎环函〔202447

关于郎溪达明热力有限公司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主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郎溪达明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郎溪达明热力有限公司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主园区)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专家技术审查及我局集体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开发区,拟投资14767万元,购置2台40t/h生物质锅炉(1备1用),配套建设办公楼等公辅储运设施以及供热管网,形成满负荷40t/h的供蒸汽规模,对安徽郎溪经济开发区(主园区)进行集中供热。

二、项目业经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备案2023112号文立项,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同生活污水达标后接管至郎溪经济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

(二)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器+干法脱硫+尘硝一体化协同处理装置(SCR脱硝+陶瓷滤管除尘器)”工艺处理,破碎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炉灰落料废气收集经灰库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物料暂存、输送落实好抑尘措施,氨水储存落实好抑氨措施,运输车辆及时冲洗。

生物质锅炉烟气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锅炉中氨逃逸应满足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要求,NH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他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三)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防控工作纳入项目“三同时”管理。

(六)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应急事故池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配合好园区做好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锅炉消减替代工作。

(八)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化交易取得排污权。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监管工作。

 

202442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县开发区、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