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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404-00038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福寿园服务有限公司郎溪福寿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5 发布日期: 2024-04-15

《郎溪福寿园服务有限公司郎溪福寿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24-04-15 17:1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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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福寿园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郎溪福寿园服务有限公司郎溪福寿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申请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专家技术审查及我局集体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建平镇,拟投资14400.51万元,新建殡仪馆及经营性公墓,规划新增占地面积37361.3m²,其中:殡仪馆占地21408m²,公墓占地15953.3m²。新建殡仪馆运行后,年服务处理遗体2300具;公墓建设规模总数为5617个,其中公益性公墓建设墓穴1530个,经营性公墓建设墓穴4087个经营性公墓。

二、项目业经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备案202348号文立项,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收集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渠+调节池+澄清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过滤+消毒池”工艺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灌溉,不外排。

(二)按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治理设施有效安全运行,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遗体火化废气收集经火化机末端设置的风冷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处理。遗物祭品焚烧废气收集经遗物祭品焚烧炉末端设置的风冷尾气净化处理设备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经生物滴滤塔处理。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经柴油发电机配套的尾气净化系统(DPF 黑烟颗粒捕捉器)处理。食堂油烟收集经油烟净化器处理。

遗体火化、遗物祭品焚烧废气排放应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备用柴油发动机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三)按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消声、隔声降噪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及周边声环境功能区达标。

(四)按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分类收集、贮存,分质处置的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要求加强运输、贮存、生产等环节风险防范措施,防范污染事件发生。你公司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预警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物资。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防控工作纳入项目“三同时”管理。

(六)按要求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排放口、事故池和固废(含危废)暂存场所。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八)项目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制度。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市场化交易取得排污权。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进行项目建设,未经我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评文件。   

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日常监管工作。

 

202441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对本批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建平镇人民政府、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郎溪县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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