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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但确无住房且仍申请承租的,经郎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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