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016 |
组配分类: | 申请保障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办事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低收入(低保)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并且实际居住(本意见中城区居民是户籍在我县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郎步、郎川街道办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户,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并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是郎步、郎川街道办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家庭。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我县城区居民并且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
(四)稳定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实际居住,户籍在城区以外人员;
2.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当月前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家庭在城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家庭。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在城区转让房屋或退出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但因重病、重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不受满两年的时间限制);
2.低保、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小汽车的,非低保、低收入家庭拥有私家小汽车价值超过10万元的;
3.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4.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其他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
1.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以及临近退休(不满12个月)后不受就业和社保的限制。
2.对不符合条件但因特殊情况需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郎溪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