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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012
组配分类: 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4年郎溪县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受理公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2024年郎溪县公租房承租资格审核受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8 11:56 来源:县住建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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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管理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租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郎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取消其保障资格。公租房保障资格轮候和租住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居委会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社区居委会、街道办要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租房,按时缴纳租金,负责房屋内配置器具的保管和维修,并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其中,对获得公租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100%比例的物业服务费用减免(含公共能耗费)。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腾退)公租房:

1.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已购买商品住房,且交付满6个月的;

7.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在我县城区内获得其他住房的。

9.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属地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追缴和房屋腾退,并负责做好后续社会稳定工作。

(五)公共租赁住房住户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承租人有住房(未交付的期房除外)的,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对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但确无住房且仍申请承租的,经郎溪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七)因就业、子女就学、疾病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可以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调换房源,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书面同意后予以调换,调换结果予以公开。

(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因家庭变故,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年收入较大比例(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减免公租房年度租金。  

 1.租金减免条件。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等情况。

 2.租金减免程序。自相应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实相关情况后,书面作出减免决定。租金减免情况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郎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租金减免标准。年度累计支出相应费用达到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年度公租房租金30%、70%和100%比例的减免。

对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缴纳租金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暂缓缴纳,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酌情作出缓缴、部分减免、全部减免决定,并将缓缴、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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