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067/202404-00074 |
组配分类: | 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办理指南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一、事项名称
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
二、事项简述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三、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四、申报材料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结果快递
九、办理机构地点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大岩路109号郎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办事大厅综合窗口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一、咨询查询途径
0563-7015610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0563-7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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