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786515750P/202403-00009 |
组配分类: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发布机构: | 县城管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县城管执法局2024行政处罚(4)号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日期: | 2024-03-20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 | 郎城管综执罚决字【2024】0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经查,当事人张*于2024年3月4日15时20分左右,在郎溪县郎川街道万泉路与平港街交叉处,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的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①询问调查笔录;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③现场数码照片等证据证实。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2024-3-19 | 20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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