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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8-00078
组配分类: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与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情况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4 发布日期: 2023-08-14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08-14 11:15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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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郎政告〔2016〕6号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规划,正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县城建成区东至经一路,南至滨河路,西至凤飞路,北至纬四路以内围合区域,面积约13平方千米;老郎川河以南、214省道两侧100米内建平镇境内,面积约1.4平方千米。

禁燃区范围随城市发展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适时调整。

    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2016年10月1日前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活锅炉、炉灶等设施应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料),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除尘设施。

三、县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县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委、城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工作,改用清洁能源;建平镇政府将禁燃区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

    四、对逾期仍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及其他非清洁能源(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详见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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