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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302-0008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3年2月份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28 15:17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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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宣环(郎)罚〔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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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20221231日《京津冀鲁豫晋陕苏皖九省市及天山北坡城市群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报告》反馈,202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郎溪县郎步街道xx村核查发现:你存在20221230日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202316日我局对你违法焚烧秸秆一案立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有如下证据证明:

1、顾x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顾x双的身份;

22023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顾x双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320231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顾x双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42023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顾x双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5、《郎溪县2022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细则》,证明顾x双焚烧秸秆农田为禁烧区域;

6、《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级响应的通知》(郎大气办〔202214号)及《郎溪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证明顾x双焚烧秸秆时间为郎溪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

720221231日《京津冀鲁豫晋陕苏皖九省市及天山北坡城市群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报告》,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8、《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宣大气办〔202281号),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3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郎)罚告〔2023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核算罚款数额。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玖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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