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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76
组配分类: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5 发布日期: 2024-04-05

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发布时间:2024-04-05 09:39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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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居民身份证换领〕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一百二十条  〔居民身份证补领〕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申请领取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已办理带指纹居民身份证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换领

到期换领

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1、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
3、公民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可以自愿选择“统一相片库”里两年之内的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指纹核验通过的,可以复用指纹信息。

项目变更、更正或者
证件严重损坏
不能辨认的

旧的居民身份证。

补领

丢失补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已办理指纹证的且现场核验通过的,无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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