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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73
组配分类: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4 发布日期: 2024-04-04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2024-04-04 09:39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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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定居、复籍、入籍申领〕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

未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监护关系证明(有《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监护关系的可以不提供);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1、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2、我省以外户籍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年满十六周岁
首次申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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