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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件换领〕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证件补领〕居住证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受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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