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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60
组配分类: 居住证签注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居住证签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4 发布日期: 2024-04-04

居住证签注

发布时间:2024-04-04 09:31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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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件签注〕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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