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46 |
组配分类: | 性别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性别变更、更正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发布日期: | 2024-04-03 |
第七十八条 〔性别登记及变更〕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登记男或女。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性别变更 |
性别变更 |
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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