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5429/202404-00037 |
组配分类: | 服现役注销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服现役注销及恢复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01 | 发布日期: | 2024-04-01 |
参军入伍时直接凭入伍证或人武部门出具的入伍花名册即可注销户口。
第五十六条 〔因参军入伍注销户口恢复〕因参军入伍已注销户口的,在退出现役后或者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应当持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者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的相关文件,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单位退役军人落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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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参军入伍 |
1、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
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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