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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30P/202404-00019
组配分类: 缴纳租金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08 发布日期: 2024-04-08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12:20 来源: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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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的通知
县房地产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请示》(郎房〔2022〕11 号)收悉。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
〔2020〕91 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宣城市所属县市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年租金
评估报告,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障对象的支付能
力等因素,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我县城区公共租
赁住房分类及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范围分类
根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91 号),将我县保障范围划分
为最低收入(低保)家庭(第一类)、低收入家庭(第二类)、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第三类)。
二、租金标准
1.城区范围内租金标准:最低收入(低保)家庭:1 元/
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2 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入家
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5 元/平方米月。
2.汤西底小区租金标准:最低收入(低保)家庭:0.5
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1 元/平方米月;中等偏下收
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5 元/平方米月。
3.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且不愿退出
原公租房住户租金标准为 8 元/平方米月。
三、优惠措施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
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家庭按现
有租金标准的 90%缴纳。
四、其他相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
程序、保障方式、分配程序、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组织管
理和监督管理依据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郎政秘〔2020〕91 号)执行。
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中心
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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