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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0W399912/202201-00065
组配分类: 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 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事项办理指南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1-25

社会抚养费征收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25 15:17 来源:县卫健委(县中医药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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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5.《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五条:对有关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作出,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作出。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副本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办理机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办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63-7021953

  网上投诉邮箱:lxwjwxcx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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