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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825H/202402-00002
组配分类: 招生政策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招生政策】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招生政策】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2 16:33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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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休学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休学学生家长的休学申请(家长、班主任、学校负责人分别签字,学校盖章);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原始医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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