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630P/202010-00069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县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郎保组〔2020〕1号 |
生成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关于印发《郎溪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郎溪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商研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人才工作导组办公室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2020年7月30日
郎溪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工程”助推人才兴县战略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才公寓是为全县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坚持物尽其用、供其所需、临时保障、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筹集,经县政府明确后纳入公租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策指导、宏观管理,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租住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分配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物业、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并负责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租金收取、空置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租住我县人才公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住对象
1、经县委组织部认定的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2、经县科技经信局认定的由企业引进的产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3、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认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4、经县委县政府或保障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入住的。
(二)入住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在我县中心城区及工作所在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2、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郎工作不满5年且依法缴纳社保。
第七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
1、郎溪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3、其他必要材料。
(二)审核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郎溪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用人单位进行初审后报县委组织部、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进行人员资格确认。
2、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通过内部流转办理,各相关部门须在接到办件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反馈至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反馈结果后5个工作日做出审核意见。全部审核流程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4、分配。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学历(职称)层次高低、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房源并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层次原则上安排单间入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协议一年一签,每年期满前1个月须向县委组织部、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提交复核申请,经县委组织部、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同意后可续签租住协议。
第九条 按照《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工程”助推人才兴县战略的意见》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租金减免,其他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参照相应区域的租房市场价格提出意见,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 承租人入住期间,其在岗情况、婚姻情况、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及原(所在)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并于15日内搬离人才公寓: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
个月未居住的(特殊情况需由承租人及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四)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住房的;
(五)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六)租赁协议到期的;
(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九)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对于因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不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人员下一年度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管理过程遇到的一般问题,由县人才办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大问题提交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乡镇在编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人员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人才办、县科技经信局、县人社局、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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