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2003251825H/202404-00019 |
组配分类: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 | 县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的法律依据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4-15 | 发布日期: | 2024-04-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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