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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003-00104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新闻发布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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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新闻发布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19
郎溪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0-03-19 15:39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发布会主题: 郎溪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新闻发布会

二、发布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发布会时间:3月19日(星期四)14:30

四、发布会地点:县数据资源管理局2楼1号开标室

五、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通报我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六、发布会出席人员: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股股长谈飞、行政审批股副股长高翔。

发布人:谈飞、高翔

主持人:高翔

七、邀请郎溪政府网等媒体参加。


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现将我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背景

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改革任务落实的重大举措,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 号)要求,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确保 2020 年 4 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9 月底前完成 2020 年 87 个行业及 4 个通用工序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任务并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整改清零。

二、工作开展情况

1.2020年2月19日,我局领导班子及业务科室人员参加了全省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视频会议,学习排污许可工作。

2.2020年2月20日,根据全省视频会议精神,我局召开排污许可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成立4个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业务科室分片联系、指导、督促、帮扶乡镇(开发区)开展排污许可工作。

3.2020年2月21日,由我局牵头召开全县排污许可工作布置会,县开发区、各乡镇、县直等部门参会,分管副县长做了动员、任务布置和工作要求。

4.2020年2月27日召开排污许可工作调度推进会,并对开发区、各乡镇环保站(所)就登记管理类项目的填报开展培训,建立了县排污许可微信工作群。

5.2020年3月1日,结合县直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各乡镇(开发区)核实填报、包片小组的审核,我局按时上报了第一阶段33个行业《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全县共207家,重点管理5家、简化管理32家、登记管理170家。

6.2020年3月3日,我局再次召开排污许可会议,会上通报了工作开展的情况、就工作进度进行调度和任务布置。目前企业正在进行填报账号的注册和信息的录入,第二阶段《2020年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分类处置清单》也在同步梳理,部分乡镇(如:十字镇、飞鲤镇)已对企业开展了培训。

7、2020年3月9日,局排污小组成员及乡镇业务人员参与了省厅组织的排污许可视频会议。实行“周调度日统计”,每周统计小组工作进度,每日统计网上填报数量。

三、工作成效

2020年3月18日,第一阶段33个行业《2020年以前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分类处置清单》,全县共207家,重点管理5家、简化管理32家、登记管理170家。第一阶段累计审批类企业上报17家,登记类企业上报65家,另第二阶段已同步开展工作,登记类企业上报220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定期对各乡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重点问题,提供有力技术支持保障。加快排污许可填报工作进度,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排污许可制落实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时限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严厉查处其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超标排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排污许可证给予整改过渡期的,应加强整改期内的环境监管,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处理。对超过整改过渡期限、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建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