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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404-00065
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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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发布日期: 2024-04-17
郎溪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4-17 10:25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发布会主题:郎溪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二、发布单位: 县城管执法局

三、发布会时间:2024416日下午3:30

四、发布会地点:县司法局5楼会议室

五、发布会主要内容:通报我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六、发布会出席人员:城管执法局局长、党组书记许嘉升;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环卫所所长刘瑞;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李俊

发布人:许嘉升

主持人:刘瑞

七、邀请媒体:郎溪政府网、郎溪新闻网、郎溪发布、郎溪电视台、郎溪论坛

八、发布会议程:一是通报我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二是答记者问。



郎溪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

县城管执法局

20244

 

各位新闻媒体同志们,大家好!

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由我为大家通报我县建筑垃圾正规化收集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筑垃圾产生及消纳情况

初步统计,2023年县建筑垃圾产生量约为70.56万吨,主要通过资源化利用、县域内自行消化等方式进行处理处置。其中,建设施工产生工程渣土63.7万吨,主要采取建设项目工程问相互调剂和城市低洼处回填方式进行处置;工程垃圾0.459万吨,房屋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0.5万吨,主要采取工程项目道路、场地的地基回填、场地平整等方式处置: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5.91万吨,主要采取调配厂分拣、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建筑垃圾收集处置重点工作举措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县建筑垃圾管理排查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督导组,由两办、纪委监委抽调人员开展督导督办工作。

2.开展专项整治。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已38日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地对建筑垃圾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链条、起底式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一整改销号。

3.强化区域合作。主动对接江苏省际毗邻地区,沟通建筑垃圾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特别是农村地区建筑垃圾常态化管理工作。

4.加强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和监督建筑垃圾处置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氛围。

5.规范运行管理。保障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有序运行,要求厂区工程设备采取封闭作业,加强室内外喷淋除尘设备常态化使用,确保城区小型装修、装潢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源头”减量,部门联动携手共治。一是加强跨域间联动执法,拓展城管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实时共享建筑垃圾偷倒线索;二是落实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两审批一备案”程序,即属地一审,县城管执法局二审,属地备案。

2.“中端”管控,资质审批制度监管。深入排查整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未按规定获得资质审批,渣土清运项目未落实事前申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违反规定进入港口码头,未经核准渣土的运输单位、运输方量、堆放消纳场所等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末端”治理,加强排查落实整改。进一步抓好建筑垃圾调配(处理)厂安全生产隐患、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厂区内外卫生及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相关环保措施。

下一步,我县将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实施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加快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县域范围内各类工地建筑垃圾转运严格实行“公司化运作、密闭化运输”,从源头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收储、资源化处置。

答记者问

1 问:建筑垃圾的定义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2、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什么原则?

答: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3 问:建筑垃圾能随意倾倒吗?

答:当然是不能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元以下罚款。

4、问:施工单位清运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注意哪些规定?

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