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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商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1-12-24 10:21

征集结束日期:2022-01-24 10:21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趋势,推动“电商郎溪”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电商助力乡村振兴独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7〕140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19〕39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郎溪县商务局代拟了《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ahlxxswj@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关于《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商务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商务局,邮政编码:242199。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3日

联系人:宋国军      联系电话:0563-7029217



郎溪县商务局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电商安徽”建设指导意见,切实推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2019年9月1日县政府出台了《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郎政秘〔2019〕192号),2020年12月10日重新印发了《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0〕97号)对2019年出台的政策进行了修订,且明确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终止。为了保障我县农村电商持续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由县商务局负责起草《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随着“电商安徽”“电商郎溪”深入推进,我县农村电商取得一定发展,但是与周边县市区相比,存在总量小、主体少、产业基础薄弱、电商人才匮乏等短板凸显,而且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新业态对农村电商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解决我县电商发展短板,推进电商高质量发展已迫在眉睫,对于此,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和保障我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是重要渠道之一。

三、起草过程

1.2021年11月初,县商务起草了《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

2.2021年12月13日,县商务局书面征求各镇、县开发区、县直各单位意见,对《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讨论稿)》进一步完善。

3.2021年12月14日下午2点,县商务局组织召开了县推进“电商郎溪”建设领导小组36家成员单位政策讨论稿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4.12月17日下午2点召开了由电商企业(主体)、快递企业、电商示范村(培育对象村)、村级电商站点代表共30多家参加的政策讨论稿座谈会,广泛征求政策对象意见建议。




郎溪县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趋势,推动“电商郎溪”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电商助力乡村振兴独特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电商主体发展

1.对在本县新注册网店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及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

2.鼓励电商主体做大做强。本县电商经营者通过B2C、C2C或B2B电子商务平台年网销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存量电商主体当年网销额同比净增200万元以上的,净增部分每200万元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达限。对新增为限额以上商贸单位的电商企业,除享受《关于进一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1号)确定的奖扶政策外,另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坚持一、二、三产同步推广应用电子商务。对本县实体企业自建平台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且实际运营满一年以上,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自建平台一年软件服务费及运维费一次性补助50%、第三方平台一年平台使用年费及技术服务费(佣金)一次性补助30%;本地农特产品销售网销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补助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5万元。

5.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电商展会。参加国家、省、市、县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含省级及以上的电商行业组织)主办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交通费、食宿费(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标准)7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万元。

6.鼓励电商人才引进。落户经县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孵化园)的电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期内按照人社部门相关政策给予见习补贴。引进市级以上商务局系统或行业协会等组织认定的设计、美工、摄影、电商培训等专业人才,与本县电商企业签订合同一年以上且工作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生活补贴,最长补贴五年。

二、支持电商集聚发展

7.支持电商产业园区建设。(1)经批准新建、改建或租赁电商产业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办公仓储物流功能完善、入驻电商或电商服务企业20家以上(其中电商企业不少于15家、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且园区年度网络销售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园区主办方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2)鼓励各类资本(不含县本级国有资本)来本县投资建设承担宣传、培训、咨询、技术保障、市场服务为一体的电商孵化园。经认定的电商孵化园一个年度培训本县电商创业达600人次以上、实操型(提升班)人次占60%以上(含60%)、实操培训有效转化入驻县内电商产业园开办电商企业(含个体网店)达10%以上(含10%)、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0元/人次补助,对有效转化率在10%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30万元。(3)鼓励有条件的镇、开发区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园,经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园区持续开发运营。

8.支持电商直播基地建设。(1)对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本县直播企业5家以上(限法人)、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5个以上、年度直播带货1000万元以上且经县商务部门备案的直播基地,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2)对县内电商经营主体委托县内、县外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本县产品,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3)鼓励MCN机构落户。对落户本县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带货主播,且年带货销售本县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4)鼓励培育本土“网红”。对粉丝量超过1万人、主平台平均每周直播时间超过15小时、年直播销售本县产品达到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本县个人账号主播,分别给予3000元、6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电商经营主体聘用的主播除外)。对电商经营主体发展直播销售,开通店铺账号、有固定主播、平均每周直播时长超过20小时、年网销额200万元以上且直播销售额占比10%以上的,另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完善电商基础配套

9.支持完善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采取依法公开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实现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第三方机构专业、规范运营(禁止第四方运营),对完成中标合同任务的承运主体给予每年不超92万元的经费补助(具体按采购文件执行)。

10. 支持完善冷链仓储物流配送体系。(1)对新建、改建或租赁5000㎡以上,且为1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配送、出港件体现在郎溪的快递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不含土建费用)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2)鼓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宣城市邮政管理部门认定数据,体现郎溪出港件达100万以上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每件0.1元奖励,最高15万元。(3)鼓励电商物流云仓建设。对在县内建设省级及以上物流云仓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出港件量达500万件以上的,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对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出港件量达1000万件以上的,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建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4)对在我县投资建设冷冻仓储、冷链运输企业,服务电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达5家及以上,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资(不含土建费用)20%奖励,最高40万。

11.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发展。(1)新设立郎溪电商协会,县财政当年给予10万元商会工作经费补助。(2)对县电商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给予每年开展电商政策和相关知识宣传、电商交流活动等费用的50%补助(相关活动须事先向县商务部门备案),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支持电商项目招引

12、招商引资落户本县电商产业园、孵化园电商企业,除执行招商优惠政策外,对引进两年内年均网销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13.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1)在本县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投资额2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用等)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当年推介本县工业品、农产品、文旅产品销售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2)在本县注册且投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本县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推广等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且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按实际投资额(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用等)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

14.支持设立发货仓库。在本县设立发货仓库的县外电商企业,出港件体现在郎溪的,按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租赁场所(操作、仓储及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年出港件达10万件--300万件(含300万件)的,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增加100万件,另增加不超过200平方米场地租金补贴,补助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与电商物流云仓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电商助力乡村振兴

15.推进农产品扩大网销。鼓励电商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县农产品,年网销额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2.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一次性奖励。存量电商主体当年网销额每净增100万元以上的,净增部分每100万元给予0.2万元奖励,最高10万元。新增“三品一标”产品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0.5万元奖励。

16.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应用。对本县电商企业独立使用本县区域公用品牌或自有品牌+本县区域公用品牌双品牌网销,年网销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当年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直接包装费用的20%奖励,最高5万元。

17.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出列村、脱贫户农村产品的,给予收购金额10%奖励,最高15万元;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奖励,最高20万元。对脱贫户开设网店,年网销额首次突破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提质增效。突出便民功能、网上销售,按镇初核、商务复核给予站点优秀、良好、一般年度考核等次分别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鼓励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同农业农村、邮政、普惠金融等机构融合,融合项目达2个及以上且符合上述相应考核等次的,均再给予2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等次为一般以上、具备网销功能且网销额首次突破10万元、20万元的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另给予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示范创建

19.鼓励争创电商示范镇(特色镇)、示范村、示范点。凡成功争创省级电商示范镇(特色镇)、示范村、示范点的,按上级确定标准执行;未有资金支持的,则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阿里巴巴等一流平台开设的如中国“淘宝镇”、中国“淘宝村”类似创建评比成果的,均一次性给镇、村(社区)分别5万元、3万元奖励。

20.对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电子商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国家、省、市、县网货评比或“十佳”电商企业评比获得奖项的,均依次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附则

21.资金来源。县财政设立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上级用于地方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组成,专项扶持本县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优先在上级电子商务发展相关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安排。

22.扶持资金实行“一票否决”制。企业和经营者发生网络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违法责任之一的,则不予享受扶持奖励。

23.支持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办理,涉及民生工程等有专项政策规定的,执行上级及县本级民生工程等专项政策。任何申报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电商政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并在5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资格。

24.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政秘〔2020〕97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具体由县“电商郎溪”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科技经信、乡村振兴、人社、环保、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